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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獵人事件/狩獵作為一種生業模式而不只是文化活動  

1/2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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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張博濤(台大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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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按傳統習俗打獵,因槍枝種類引起爭議,被重判3年。(圖片來源:黃譯萱/台灣醒報)
  不管是站在保育動物、維繫傳統原住民文化的哪一方,布農獵人事件已經開啟了一個討論傳統文化、生態知識與西方自然科學、法律等多面向的討論契機。但是討論仍然限縮於「打獵」這一個單一的行為,並未觸及狩獵文化最核心的部分。
 
狩獵作為生業系統
 
  我們不能簡化討論為獵殺動物此行為,不論支持或反對這起事件,許多人過於單一化的討論打獵這一個行為;但狩獵絕對不單單只是傳統文化或是傳統生態知識,而是一個龐大的「生業系統」,也是原住民與祖靈、超自然、自然的對話與溝通,這樣的系統包括:打獵前獵人建立土地、祖靈與獵人間的儀式(如:排灣的連杯敬酒代表頭目、祖靈、勇士彼此連心)、夜晚狩獵的信仰與禁忌、狩獵後的分享體制、獵場時間與空間的背景、不同獵物有著不同的文化意義及象徵(如:熊鷹的羽毛象徵貴族與勇士)、狩獵文化背後產生的物質文化(羌皮帽、獵人成功標誌等),象徵著獵人的身分地位。
 
  這樣的系統建立了每個原住民勇士們的「根」,並透過分享體制建立了一個部落的社會關係,而傳統領域及獵場的重要性不只是在於「原住民土地權」而已,其隱含的是一個部落的「共同」資產,任何屬於這一個部落及社群的人都有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且必須符合部落的規範與祖訓;但是在國家體制之下,國家無法區分其公與私的性質,更無法設身處地為原住民的生活及文化權思考。
 
自然觀的差異與衝突
 
  另一個爭議點便是動物保護的議題,而如果從原住民族與國家保育單位不同的「自然觀」切入,我們不難發現衝突是如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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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這次的布農族為例,布農族人將動物分為可吃與不可吃的兩類:不可吃的動物如貓、狗、青蛙等,因為他們與人的關係最親密;可吃的動物如飼養的豬、羊、牛和野生的山羊、羌、鹿等等,這些也被視為「部落的一員」,而黑熊及豹則不被視為部落的一員,因為他們是很危險的動物,應盡量迴避,但若能殺熊,則會被視為英勇的表現,但是一個人一生不能殺超過五隻熊,且只能在六、八、十月可以殺熊 [1] 。
 
  相對於政府早於民國61 年起,即宣佈台灣實施「全面禁獵」,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台灣長鬃山羊列為「珍貴稀有」之保育類動物。世界上僅存的長鬃山羊僅剩兩種,台灣長鬃山羊為特有種,呂光洋也提出台灣長鬃山羊具有強的草食解毒能力,可能為原始種 [2] 。從山羊被視為布農族人「部落裡的一員」與具有「世界珍稀」物種的價值體系衝突中,很顯然的我們還是看見了雙方無法妥協、而僵持的癥結點。我們真正要關心的是──山羊、山羌的族群數量及分布真有迫切需要保育單位以極端保育的方針對待嗎?林務單位是否有與部落達成共識?抑或這樣的共識,是由資訊不對等的狀態所建立?野動保育單位的族群數量是否有更新?已經有許多生態學者提出現在的山羊及水鹿數量過多造成部分山區七成的樹木樹皮剝落,其中的三成甚至是環狀剝落,缺乏經營管理及控制族群數量的森林絕對不是我們永續經營森林的目標。
 
  可惜的是,當今的林務單位卻規定只有在「文化祭典」之前能夠獵捕這些保育類動物,而所謂的「文化」──便是那些可以為地方政府做政治宣傳及大量觀光客看「奇風異俗」的時候。缺乏對於原住民傳統生態知識的了解,而持續使用治理的態度,面對文化議題時的閃躲,便是國家林務體系與原住民最大的衝突。
 
槍枝的爭議
 
  再來談談獵槍的爭議,現在普遍存在著兩派說法:一派用過去學者提出的,「許多我們目前視為『傳統』(tradition)的事物,其實常是某個歷史時期『發明』(invention)下的產物。重要的不在於現在的傳統和以前的傳統是否相一致,而是要問:我們發明了哪些傳統?又為什麼會發明這些傳統?」(出自Eric Hobsbawm,1982年),所以支持這次Talum使用不同於部落其他人的槍枝。

  另一派則提出「原民傳統文化」理當使用「自製槍枝」,雙方的陳述之中,都把狩獵限縮於文化層面的活動,但是打獵對原住民而言是他們的「生活」,「生活」所隱含的意義包括了經濟及文化的面向,而必須釐清的關鍵是──布農獵人所持之雙管式的制式獵槍是否為當代原住民部落普同性的槍枝?是否具有所謂文化創造的脈絡?抑或只是個人的行為?是有待我們去觀察及省思的。
 
破碎、代溝與衝突
 
  獵槍、動物保育、獵場領域是三個當代原住民與國家體系衝突的癥結點。對於原住民族而言,狩獵是一個生活的整體,然而國家的法律卻把狩獵拆散成許多不同的零碎片段,不同的片段有著不同的管轄單位與權責畫分。法官基於國家及社會安全的考量,無法尊重原住民的生計活動,所以對於此「撿來的」槍枝,施行重判;關於動保,不同獵物的象徵意義不在那些生物專家的眼裡,生物專家考量的是族群數量、棲地、環境承載力、分布,所以原住民只能在這些生物專家的考量之下,選擇性的獵捕,並且還有數量的限制。
 
  再來,《森林法》與《國家公園法》牽制了原住民的獵場領域範圍,再加上原民會始終只有提出傳統領域的母法,許多施行的規則和詳細的地理位置沒有和部落釐清,那些傳統領域永續經營的概念和價值是否有被林務單位及原民會正確的詮釋和理解?還是一個以國家公園範圍為基礎,設置原住民保留區;現在的國家森林劃分牽扯到植物相、水文環境、經濟林、人工林或是天然林,這些地劃分基準無法與部落過去的認知方式結合之下,原住民部落與國家體系產生了嚴重代溝與衝突。
 
  現今的原住民部落已經無法單靠打獵維生,況且台灣原住民長久以來是以農業為生,但是必須倚賴外來的物資、教育、稅等是普同性的現象,也開始出現部分的「商業性狩獵」,也就是我所說的狩獵採集是一種「生業模式」,在當代的市場經濟之中,打獵是能夠為原住民支持其「經濟」的來源,如何永續利用?是否有山產店、中盤商大規模的去收購獵物?原住民的狩獵期能不能避開生物繁殖生產的季節?發展的方向應該是讓部落或許也能朝向現在很夯的「有機小農自營」,開展另一種經營理念和模式,並不是繼續進入資本主義的剝削關係,加速生態的破壞。
 
  最後必須呼籲生態學工作者、生物愛好者、林務人員,請釐清保育與保存的差異,保育所隱含的意義是具有「資源永續利用」,並非單純的保護及保存,極端的保育政策會深化族群衝突。除此之外,法官對於社會安全的考量似乎是以「齊頭式」平等的方式在對待兩千三百萬的台灣人民,無法理解原住民的生計方式需要用不同的態度來對待。維繫原住民狩獵生業模式,所牽涉到的是西方林業科學、生命科學與原住民知識體系的衝突,再加上資本經濟的介入,原住民知識體系隱含的社會關係、價值、信仰、經濟的種種面向不斷在被抽離、支解;此次事件中,如何與資本經濟合作,在合理的範圍內讓部落有自主經營的空間?原民會及林務單位如何重新認知正確的傳統領域價值體系?「尊重」一個族群的文化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去「理解並且欣賞」一個族群的生活文化。

註解

[1]黃應貴(1989)人的觀念與儀式:東埔社布農人的例子。中研院民族所,第67期117-213頁。
[2]徐佩霜、李培芬(2001)。林務局檔案http://www.forest.gov.tw/public/Data/5111111291071.pdf

參考資料
  • 黃宣衛、蘇羿如(2008)。文化建構視角下的Sakizaya 正名運動。考古人類學刊。第68 期,頁79-108。
  • MARK Q. SUTTON AND E. N. ANDERSON (2013). Introduction to cultural ecology.
  • 林益仁(2015)。舉目望山: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二、三事。芭樂人類學http://guavanthropology.tw/article/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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